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名人名言
在宪法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是伟大、勇敢、坚强的人民,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任何人,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贵还是平民、官员还是百姓,在法律面前都应平等受到保护和裁判。
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
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